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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8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徐存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87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9月26日
案件名称:徐存弟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当事人: 徐存弟,3****************5,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1日0时许,当事人徐存弟在******社区***庙会旁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约9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渣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