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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7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孙孝从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鉴于当事人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占地面积为1.8平方米,且无违法所得。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无照经营项下序号1 之规定,“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处罚金额小于1000元(包含本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