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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平阳县肖江盛兴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毛振绍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7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案件名称:平阳县肖江盛兴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平阳县肖江盛兴燃气有限公司,9****************9,法定代表人:毛振绍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发现平阳县肖江盛兴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潘克碧在萧江镇朝阳路35号配送时未入户安检(燃气钢瓶编号:3083023601),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结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