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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6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银宝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且当事人为个人行为,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方量为1立方米。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序号55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罚款小于等于200元。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