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良山于2022年7月27日未经批准擅自开化县******河道内采砂,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21〕11号)第(十七)项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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