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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开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胡顺兵
执法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鉴于当事人非法采砂量较大,故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21〕11 号)第(十七)项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柒角(¥67433.70),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肆佰叁拾叁元柒角(¥1424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