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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2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益浩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招斌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鉴于当事人在前埠村建设移动通信塔提前得到莘塍街道办事处同意,但在未申请挖掘许可的条件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为3平方米,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政公用类项下序号1“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罚款金额≦5000元”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