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属于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故参考《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序号28号之规定,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大于等于500元小于等于1000元。当事人超出门店面积约3平方米,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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