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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6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瑞安市柒柒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玉龙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属于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故参考《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序号28号之规定,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大于等于500元小于等于1000元。当事人超出门店面积约3平方米,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