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法提供当事人未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证据,且瑞安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应从证据不足时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在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前,不认为其未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因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说明当事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的长度,且在现场靠近温州美富达公司侧所需硬质密闭围挡的长度不足100米,且当事人自认的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长度为10米,故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一类(市容环卫类)第1项“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100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行政处罚壹万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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