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法占道面积为7平方米,且及时改正,故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