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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对在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犬只,外出遛行的犬只未束犬链,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开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丰小英
执法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明,该犬只为棕色泰迪,当事人为该犬只主人,于2022年09月05日10时33分在开化县***遛犬被予以警告。2022年09月08日08时32分,当事人在开化县***未束犬链遛犬,该区域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22年09月14日15时10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开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