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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建罚决字〔2022〕0008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鑫鹏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建罚字〔2022〕8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鑫鹏(身份证号码:3***************8)
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
现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存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管理,未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B(2020)0194542)180天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9日



抄送: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