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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建罚决字〔2022〕0008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柳志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建罚字〔2022〕8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柳志伟(身份证号码:3***************1)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五楼
现查明,2022年4月6日,由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绍兴市镜湖新区高铁站前C地块商务用房开发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实际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B(2011)0200288)180天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5日






抄送: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