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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伟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3〕7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信伟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连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9年3月11日成立,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2666号杭州万品汽配城B区53幢13.15.17号商铺,于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乔下线246号2楼设有仓库并有销售情况。上述商品经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第12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808460号、第1352142号)专用权的产品。注册号第808460号“路虎”商标,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专用权期限:1996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注册号第1352142号“捷豹”商标,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机动陆地车辆零部件;机动陆地车辆零件配件。专用权期限:202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当事人自述上述涉案产品系2021年3月从QQ群推销人员处采购,无法出示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亦无法提供推销人员相关联系方式。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皮带(LR036456)、车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价格:皮带(LR036456)价格35元/个;车标价格10元/个,认定当事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4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路虎”、“捷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产品19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