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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龙井草堂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龙井草堂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戴建军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2〕4号;
      案件名称:杭州龙井草堂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龙井草堂餐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戴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2月12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04年6月开始对外营业,经营场所是龙井399号约27亩的园林式餐厅,餐厅共有9个包厅,不设散座散席。在餐厅客锄小院区域有3个包厢,分别称呼为“主席厅”、“朱德厅”、“恩来厅”。“主席厅”内有一张圆形餐桌,可容纳10人左右用餐,包厢西面墙上挂有一幅毛泽东主席肖像(尺寸93CM×68CM),肖像两边是一幅“伟大领袖毛主席 指引我们向前进”的对联;“朱德厅”内有一张四方桌,可容纳2-4人用餐,西面墙上挂有一幅朱德同志肖像(尺寸86CM×61CM),肖像两边是一幅“开国将帅第一人 一根扁担挑江山”的对联;“恩来厅”内有一张四方桌,可容纳2-4人用餐,西面墙上挂有一幅周恩来同志肖像(尺寸86CM×61CM),肖像两边是一幅“人民总理爱人民 人民总理人民爱”的对联。当事人在经营中对上述3个包厢均以“主席厅”、“朱德厅”、“恩来厅”的名义进行称呼和表述,在收银台的酒水单上分别以“主”、“朱”、“恩”的简称进行表述;在使用订餐电话(1*********2)向订餐客人发送短信确定包厢、位置时内容为:“……为您安排的包厢是‘主席厅’”、“……为您安排的包厢是‘恩来厅’”。执法人员查看了上述3个包厢10月-12月以来的营业额,其中“主席厅”营业收入22003.00元、“朱德厅”营业收入31790.00元、恩来厅2777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2、授权委托书、陈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具备处理涉嫌违法事项的授权与资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账单3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
4、当事人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6、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7、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接受本局办案人员询问,回答有关问题的过程。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用作店堂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等学习,主动学法知法守法。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合法经营。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