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该公司在使用毒性药品时,未建立健全领发、核对等制度,且在未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的情况下,将A型肉毒毒素进行调配,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且及时改正,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较轻(30%以下)”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于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该公司涉及7名患者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透明质酸等美容外科注射治疗项目的病历资料存在未填写完整、医生签名处空白等问题;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涉及3名患者的水光、微针等皮肤科治疗项目的病历资料存在知情同意书医生签字处空白的问题;上述涉及10名患者的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涉及10名患者,属于违法程度较重,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鉴于该行为存在《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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