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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俱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2〕19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宁波海俱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成峰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宁波海俱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
现已查明:
2022年09月13日,宁波海俱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保洁。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