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益冰非医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因用于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CO2点阵”激光洗纹身机1台、穿孔钉、穿孔针1根;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