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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观海卫维美美容会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慈卫公罚〔2022〕1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慈溪市观海卫维美美容会所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608号(嘉润购物中心<3-14>-3-34>室)的当事人自2022年5月28日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孔**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至案发之日,未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附件中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给予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4;编号030110;备注填缴款码。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