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0月28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