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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平卫传罚〔2022〕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陈淑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
现已查明:
2022年08月11日,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未进行预检分诊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