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陈淑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 现已查明: 2022年08月11日,水头镇新安村卫生室未进行预检分诊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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