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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佳庭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卫公罚〔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泰顺县佳庭酒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泰顺县佳庭酒店,经营者姓名:戴伟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B
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22日,泰顺县佳庭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