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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卫医罚〔202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卫生室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卫生室,经营者姓名:吴宏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
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12日,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卫生室壹名医师叶xx出示医师执业证书,诊桌上查见处方壹张(患者姓名为翁xx,医师为叶xx,开具药品有氯霉素片,开方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叶xx不能出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