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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叶朝亮中医综合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卫医罚〔202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泰顺县叶朝亮中医综合诊所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泰顺县叶朝亮中医综合诊所,经营者姓名:叶朝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
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11日,泰顺县叶朝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内全诊通系统中的就诊九路查见2022年4月8日由叶朝亮医生未患者林xx开具药品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处方一份、2022年4月12日为患者谢x开具药品为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的处方一份。叶朝亮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