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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七星街道老太昌副食商行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监处罚〔202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昌县七星街道老太昌副食商行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副食品商行,不具备黄酒的生产资质。为提高经营额,当事人于2022年8月和绍兴三江酒厂签订书面《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委托其生产、加工上述标注为“袍江牌手工冬酿黄酒”产品。按合同要求生产3000箱,赠送500箱。至案发,实际共生产了2200箱,并按《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的规定,其中的1700箱以29元/箱的价格返销,500箱为赠送。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后,按合同规定已支付1700箱的货款49300元。至检查当日,库存2112箱,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剩余88箱,据当事人称作为样品送客户品鉴。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回收涉案产品,于2023年1月6日,从送客户品鉴的88箱黄酒产品中共召回23箱,并送至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召回的23箱涉案依法扣押,本案中合计扣押2135箱。经查,未发现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委托生产、加工上述产品。在案证据表明,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的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委托绍兴三江酒厂生产、加工的“袍江牌®手工冬酿黄酒”包装如下:外包装整体采用枣红色并配有花样图案为底色,外箱长29cm,宽19cm,高24.7cm。纸箱的正面和背面印刷内容一致,整体布局大致分为三段,面对纸箱正面左上段印刷有:酒精度:15.0%VOl ; 中间印刷有袍江牌® ; 右上段印刷有:净含量:370mL×8瓶;正面中段印刷有:左边印刷有:“”图案;中间印刷有:“”;右边印刷有“”图案;正面下段印刷有:;中间位置印刷有“绍兴三江酒厂出品 ”等产品信息。纸箱的左右侧面印刷内容一致,整体布局分为三段:上段印刷有易碎、防潮、向上的警示标志;中段是10cm×13cm的版面印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地址……保质期……等信息;下段印刷有产品条形码等产品信息。
绍兴三江酒厂生产、加工“袍江牌®手工冬酿黄酒”的外包装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样板箱委托第三方印制。
另查,举报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塔®手工冬酿黄酒”产品,于2018年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CN 304736109 S ),该外观设计系举报人特有,且作为其公司销售的主打产品之一,经过几年的培育在新昌、嵊州市场其知名度、美誉度均较高,已深受当地广大消费者认可,成为该公司产品主要在新昌地区,通过线下销售,2019年以来销量持续上升,截止2022年12月,新昌地区销量近15000箱。该公司为了推广“圣塔®手工冬酿黄酒”产品的销售在市场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具体包装如下:
外包装整体采用枣红色并配有花样图案为底色,外箱长27cm,宽18cm,高24cm。纸箱的正面和背面印刷内容一致,整体布局大致分为三段,面对纸箱正面中间印刷有圣塔® ; 右上段印刷有:净含量:375mL×8瓶;正面中段印刷有:左边印刷:有:“” 图案;中间印刷有:“” ;右边印刷有“”图案;正面下段印刷有:中间位置印刷有“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等产品信息。纸箱的左右侧面印刷内容一致,整体布局分为三段:上段印刷有易碎、防潮、向上的警示标志;中段是9cm×12.5cm的版面印刷有:五年冬酿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0……产品标准号:GB/T17946(一级) 生产日期:见箱顶……地址……保质期:十年等信息;下段印刷有产品条形码等产品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违法产品黄酒2135箱;
2、罚款人民币3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