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绍兴市袍江致青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公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绍兴市袍江致青宾馆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11月23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开设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东方都市18幢209号-210号的绍兴市袍江致青宾馆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从业人员陈玉花正在从事保洁工作,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已于2023年1月29日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玉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另查明,当事人已辞退陈玉花,及时改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管理部分第一项的相关裁量标准,根据相应裁量幅度给予罚款500元-1850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及时改正,可以在上述幅度中从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2023年2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卫公罚告﹝2023﹞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述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可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直接进行缴款;如需转账缴款,务必在备注栏填写《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单号,缴款帐号:1****************5,开户行:工行绍兴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节录)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