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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舜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传罚〔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绍兴舜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鑫炜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绍兴舜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现已查明:
2022年07月19日,绍兴舜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