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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名杰理发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公罚〔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名杰理发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终结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吕建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另查明,当事人已安排吕建为进行体检。
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管理第1项的相关裁量标准,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22年12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卫公罚告〔2022〕12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述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可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直接进行缴款;如需转账缴款,务必在用途里填写《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单号,缴款帐号:1****************5,开户行:工行绍兴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