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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华阳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传罚〔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华阳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腊金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诸暨市华阳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
现已查明:
2022年06月27日,诸暨市华阳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