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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国泰医院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卫传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嵊州国泰医院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日均值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预处理标准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日均值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预处理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医疗废物)第104项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1项指标不合格,属于一般情形,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可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直接进行缴款;如需转账缴款,务必在备注栏填写《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单号,缴款帐号:1****************5,开户行:工行绍兴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 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