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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绍利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市监处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楼某某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从2006年9月起至今,当事人一直从事袜子批发的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4月底,一名推销员到其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30355-30357号商位推销分别标注“adidas”、“THE NORTH FACE”、“ 冠军”、“PUMA”“香奈儿”、“NY”、“NIKE”图形文字商标的短袜,当事人购入61680双袜子,并在其商位上销售。
截至案发,当事人将上述袜子分别以人民币0.8元/双、0.85元/双和0.9元/双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4240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3元。库存未销售的袜子57440双,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627元。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511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