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金华市华莹宾馆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卫公罚〔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华市华莹宾馆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武康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金华市华莹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
现已查明:
2022年03月09日,金华市华莹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