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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芳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卫医罚〔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秀芳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王**
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03日,王**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