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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卫公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金0************0,经营者姓名: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p
现已查明:
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金0************0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22年10月21日到期而未持有其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2月15日擅自经营面部补水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该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医疗美容仪器4台;3、罚款人民币50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