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14日,
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从2023年3月,当事人从上个月开始,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特产市场交易大厅一层****(自主申报)未标明价格经营川贝和平贝。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从上个月开始,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特产市场交易大厅一层****(自主申报)未标明价格经营川贝和平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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