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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寅珍堂中药材经营部(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市监处罚〔2022〕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磐安县寅珍堂中药材经营部(陈某某)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14日,

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从20233月,当事人从上个月开始,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特产市场交易大厅一层****(自主申报)未标明价格经营川贝和平贝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从上个月开始,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特产市场交易大厅一层****(自主申报)未标明价格经营川贝和平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