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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超颜美容工作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卫公罚〔2022〕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开化超颜美容工作室
执法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开化超颜美容工作室,经营者姓名:郑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A
现已查明:
2022年07月07日,开化超颜美容工作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到浙江开化农商银行,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60号,银行帐号:2******************1,收款账户名称: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