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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帝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椒市监处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台州市帝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在企业成品仓库对当事人生产的太阳镜(产品名称:太阳镜;规格型号:TR-DS16233)进行产品质量抽检。2022年9月29日,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依据2022年台州市椒江区生产领域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透射比(可见光谱)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另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了240副上述批次的太阳镜,其中8副作为样品无偿提供,剩余232副已经全部销售给顾客,成本价格为11元/副,销售价格为13元/副。以上共计货值3120元,获利46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太阳镜,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4元;二、罚款3120元。罚没款共计35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