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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金铂丽理发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公罚〔2022〕1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台州市椒江金铂丽理发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台州市椒江金铂丽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
现已查明:
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工作。
你单位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