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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灵彩养生美容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卫公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丽水市莲都区灵彩养生美容中心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丽水市莲都区灵彩养生美容中心,经营者姓名: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现已查明:
2023年01月17日——3月1日期间,丽水市莲都区灵彩养生美容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00
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丽水市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丽水市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