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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伟祥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市监处罚〔2023〕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丽水市伟祥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伟祥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18日下午,当事人从金华义乌的浙中农贸市场的朱国良处购买15箱(225千克)青椒,单价为9元/千克,总计2025元。当事人购进青椒时,已取得朱国良的营业执照、朱国良手写的销售凭证,并在购进后送往农批市场进行快速检测,记录显示结果合格。
该批次的青椒货款由该公司的股东高国旗连同其他蔬菜的货款一起支付,高国旗于2023年2月22日一次性支付给朱国良的爱人翁红梅150000元。
2023年2月21日,本局对景宁吴卫花蔬菜店于2023年2月21日购进的标称当事人销售的青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2*********6号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倍硫磷的量(mg/kg)为0.19,根据GB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0.05,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如有异议须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该批次的青椒,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全部销售完,售价为9.6元/千克,其中15千克销售给景宁吴卫花蔬菜店。涉案的青椒,货值计算为9.6*225=21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为2160-2025=13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