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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市监处罚〔2023〕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东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建凯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监督抽查任务,对京东平台艾狮旗舰店销售的规格型号为XL/R1-607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查,经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09月14日,出具编号为JCSM001-2022的检验报告,头盔质量(含附件)技术要求为A类≤1.6KG,检测结果:1#头盔:1.63KG;2#头盔:1.65KG;3#头盔:1.62KG;4#头盔:1.63KG;5#头盔:1.62KG;6#头盔:1.62KG,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头盔质量(含附件)项目不符合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该款不合格头盔为浙江东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经调查,当事人确认生产该款头盔及销售给艾狮旗舰店的事实。2022年3月,当事人浙江东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根据艾狮旗舰店订单生产了规格尺码XL,型号R1-607(当事人公司内部编号JK-315,实为同一种摩托车乘员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12顶。2022年3月15,当事人涉案头盔与其他产品一起发送给艾狮旗舰店,2022年4月7日,艾狮旗舰店与其他货款一起转账给当事人。该批涉案头盔货值为80元/顶×12顶=96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款头盔的生产成本清单,成本为67.822元,违法所得为(80元—67.822元)/顶×12顶=146.14元(计算结果为146.136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146.1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罚款489.6元;2.没收违法所得146.14元;罚没款共计635.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