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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叶孟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处罚〔202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龙泉市叶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孟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2〕025号;
      案件名称:龙泉市叶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龙泉市叶孟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在龙泉市龙渊街道东茶路75号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2021年9月15日,该公司通过微信联系从青田县海来购红酒商行购进“5J”哈蒙火腿、“EL ARRIERO”哈蒙火腿、“欧弗诺弧形原味法式硬香肠”和“百思达原味小香肠”。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的“5J”哈蒙火腿和“EL ARRIERO”哈蒙火腿无中文标签;正在销售的规格为250g/包的“欧弗诺弧形原味法式硬香肠”和规格为80g/包的“百思达原味小香肠”现场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另查明,2022年1月25日,该公司提供了规格为250g/包的“欧弗诺弧形原味法式硬香肠”和规格为80g/包的“百思达原味小香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我局对上述2种预包装食品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该公司经营的“5J”哈蒙火腿和“EL ARRIERO”哈蒙火腿的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5J”哈蒙火腿,80g/盒,购进10盒,库存3盒,进价80元/盒,售价100元/盒;(2)“EL ARRIERO”哈蒙火腿80g/盒,购进10盒,库存5盒,进价60元/盒,售价80元/盒。该公司未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上述2种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2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1.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对采购的预包装食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2.当事人对外销售“5J”哈蒙火腿和“EL ARRIERO”哈蒙火腿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5J”哈蒙火腿3盒,“EL ARRIERO”哈蒙火腿5盒;(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