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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涉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消行罚决字〔2023〕第009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05月30日,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朱某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属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朱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交至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