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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碧青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卫医罚〔2022〕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赖碧青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赖**
现已查明:
赖**未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期间,在薇美琳(金华市)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内,为金**、柳**、陈**、冯**等四人开展超声治疗的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无违法所得。
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赖**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本机关决定对赖**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