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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上海醉花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2]第00005号),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