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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公机(场)行罚决字[2022]000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2-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7日,李*在飞机起飞关舱门时抽电子烟,随后被乘务长制止,未引发烟雾报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众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