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7日,李*在飞机起飞关舱门时抽电子烟,随后被乘务长制止,未引发烟雾报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众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