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王南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天)行罚决字[2022]0100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天水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23日9时许,天水派出所民警在***新村某室检查时,发现租住在该处的赵某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经查租客赵某于2022年3月10日开始暂住在该处,该***新村某室的经营者王南一直未将赵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南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