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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三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双)行罚决字[2023]024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三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吴三土在杭州市西湖区*****村出租房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整改未整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吴三土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吴三土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