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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柏萍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3]024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洪柏萍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23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洪柏萍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出租房存在分隔搭建后出租供人员居住的情况,并于当日责令洪柏萍限期改正。2023年6月2日经复查发现洪柏萍逾期未改正。洪柏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洪柏萍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