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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玉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3]024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周燕玉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周燕玉将***街道×出租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的非居住空间分隔出租供人员居住,202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责令周燕玉于2023年5月31日前限期改正,2023年6月2日公安机关复查时发现周燕玉逾期不改正。周燕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将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的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周燕玉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